未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处罚、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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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十五条第五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 年第 18 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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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行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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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 年第 18 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备案和黑名单制度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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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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