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通(警)告办理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市地方海事航务中心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申请材料;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制作证书;信息公开。


追责情形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南阳市“13710”工作制度》《南阳市“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20
承诺时限(天)
1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6087000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1600793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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