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通(警)告办理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市地方海事航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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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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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申请材料;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制作证书;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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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南阳市“13710”工作制度》《南阳市“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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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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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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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608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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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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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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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1600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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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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