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备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1229日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1229日主席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