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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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公示: (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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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追责情形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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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