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行政检查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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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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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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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
| 受理地点 |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