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四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187号)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五)适用依据错误的;(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七)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