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四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追责情形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187号)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五)适用依据错误的;(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七)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