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令第十七号)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312328
受理地点
南阳市独山大道519号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1600363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