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情况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航标管理机关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以及改变航标的其他状况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者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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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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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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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3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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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独山大道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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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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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160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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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