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三十四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运行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三十四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运行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


追责情形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四十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312328
受理地点
南阳市独山大道519号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1600363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