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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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三十四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运行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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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三十四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运行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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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四十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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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3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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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独山大道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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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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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160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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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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