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1229日主席令第23号)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1229日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312328
受理地点
南阳市独山大道519号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1600363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