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制度汇编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制度汇编
二〇二一年
代 序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了制度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一套成熟的、成功的制度体系,从来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和具体实际相结合,并能够根据具体实际的发展变化而加以发展和完善的。这次我们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以往的制度进行了“瘦身”和“健身”,也为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各单位提供了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制定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气力要花在这上面”。《决定》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带动全党全社会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各级各单位要组织全体人员学习落实《制度汇编》,让干部职工清楚什么该干,什么不该干,该怎么干;要坚持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对违反制度规定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零容忍。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在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上作出示范表率。广大干部群众要带头执行,不打“擦边球”,不碰“高压线”,让制度落地生根,让建章立制达到预期效果。
“制度建设永远在路上”。我们要紧扣时代脉搏,扎紧制度的笼子,推进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快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目 录
1.宛交党〔2021〕86号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关于印发《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1
2.宛交〔2021〕208号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9
3.宛交党〔2021〕56号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 14
4.宛交党〔2021〕51号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关于建立与驻在部门工作联系的意见 25
5.宛交〔2021〕113号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的通知 35
7.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落实“13710”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案
41
8.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外出请假报备制度的通知 48
9.宛交直党〔2021〕19号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单位委员会关于强化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通知
51
11.宛交〔2021〕49号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67
12.宛交〔2021〕87号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印发《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舆情信息工作办法》及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和舆情工作的通知 80
13.宛交〔2021〕92号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90
14.宛交〔2021〕94号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网评员管理办法》及加强网络评论工作的通知 98
15.宛交〔2021〕95号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印发《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网络舆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104
16.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印发《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114
25.南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164
39.交运发〔2021〕8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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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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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交党〔202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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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
关于印发《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局《党组议事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
2021年10月26日
党组议事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党组议事程序,提高党组会议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党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全局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通报本系统阶段性工作。
(三)研究决定“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全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和违纪违法单位和人员处理等问题。
(六)研究决定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编制调配、先进单位和人员表彰等事项,审批基层党组织设立调整和发展党员工作。
(七)定期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组织落实。
(八)听取党组成员工作汇报,局属单位党组织和局机关党支部以及纪检、工会等工作汇报以及局属各单位或机关各科室上报局党组需要研究审批的重要工作。
(九)审议通过以局党组名义报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作出处置和处理对策。
(十一)研究其他需要党组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南阳交通运输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局党组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四个服从”,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1.提交议题。党组会议题原则上由党组书记提出,党组成员需要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须经书记审阅同意。局属单位或机关科室需要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报分管领导审批、经书记审阅同意。
2.会前酝酿。需要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党组成员进行酝酿。对涉及不同单位或科室、业务交叉的议题,要明确分管领导、牵头单位或责任科室,并强化沟通协调、充分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事项和议题,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策。议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不能临时动议。
3.会议通知。党组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议题承办单位或科室要做好会前准备,于会议召开前两天将有关议题审批材料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内容告知党组成员及列席单位和科室负责人。
(二)会议召开
1.时间安排。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对需立即处理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事项,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书记和党组成员可在电话沟通、传阅情况下临时处置,但事后须召开党组会议进行追认。
2.参加人员。参会人员为党组成员,根据议题内容可吸收有关单位及科室负责人列席。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并告知办公室,其意见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须以书面形式表达。
3.会议主持。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一位党组成员主持。
4.会议表决。党组会议议题,实行一题一议,先由议题承办单位或科室负责人就议题作汇报和说明,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参加会议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明确表态。党组书记不能提前授意、不得提前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形成党组会议决议。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三)会后执行
1.形成纪要。局办公室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会后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2.跟踪督办。局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督促相关单位和科室抓好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局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党组会议确定事项的办理进度,积极催办督办,采取一事一报、专项汇报或综合汇报等形式向党组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党组会议报告,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须向市纪委监委派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
四、议事纪律
(一)与会人员须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会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会议议题,会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会议决定只能由有关执行部门和具体执行者以适当形式统一发布。
(二)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等有利害相关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并不参加表决。
(三)在会议文件的起草、印发、传阅等环节,要做好保密工作,应回收的文件和资料,要及时回收、妥善处理。
(四)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与会人员一律不得泄露,违反规定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议议题审批单
年 月 日
报送科室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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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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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名称及 简要内容(详细 汇报材料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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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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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科室 (单位) 分管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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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单位 分管领导 会签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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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 监 察 组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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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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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1)报送科室(单位)需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填写此表,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后,送市局办公室。(2)议题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报送科室(单位)按规定份数打印会议议题材料,提前分送局领导和列席科室(单位)负责人研阅。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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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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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交〔2021〕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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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正确履行交通运输部门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结合交通运输部门实际,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26日
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程序和规则,推进交通运输各项工作,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宛政〔2020〕12号),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局长负责制。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和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以局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厅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以局名义发布的重大行业政策等。
(三)研究审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和大额资金使用计划。
(四)讨论决定全市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行业重大工作安排、重要活动和其他重点问题。研究分析交通运输发展形势,通报年度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五)讨论决定局直属单位、局机关科室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请示和交通运输局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以交通运输局名义对集体、个人的表彰、处分、处罚等。
(七)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确定
(一)会议议题。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交局办公室送局长审定。
(二)出、列席人员。出、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参加。不能出席局长办公会议的,向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请假并告知局办公室。
(三)会议时间。局长办公会原则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
四、议事程序
(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特殊情况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
(二)凡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的事项,须由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报请分管副局长同意后,交办公室送局长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三)对列入局长办公会的议题,有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必须提前做好准备。涉及几个科室的事项,应事先进行沟通、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方可提请会议讨论;凡没有协商或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安排会议讨论,对难以统一意见又非常紧急的问题,可由会议讨论决定。
(四)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要由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形成文字材料,参会前交分管副局长审阅同意后,由分管副局长或科室负责人在会议上汇报。
(五)局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搜集议题报请局长审定后,提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出(列)席人员以及邀请人员。
(六)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按规定要求存档。
五、会后落实
(一)文件、纪要编发。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和文件。会议的决定以会议纪要和文件为准。
(二)建立台账。会议做出的决定、议定的事项,由局领导根据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落实并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每一事项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完成时限。
(三)跟踪督办。局党组成员根据分工督促相关单位和科室抓好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需对某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附件: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办公会议题审批单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印发 |
附 件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办公会议题审批单
年 月 日
报送科室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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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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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名称及 简要内容(详细 汇报材料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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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加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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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科室 (单位) 分管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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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单位 分管领导 会签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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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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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1)报送科室(单位)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填写此表后,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后,送市局办公室。(2)议题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报送科室(单位)按规定份数打印会议议题材料,提前分送局领导和列席科室(单位)负责人研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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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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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交党〔202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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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
关于印发《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履行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党委(支部)、机关各支部:
《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各级党组织要扛稳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为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
2021年6月15日
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
为落实局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局党组领导班子、党组书记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根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参照《中共南阳市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结合我局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局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28项)
(一)加强政治建设
1.完善落实“两个维护”的制度,从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着力,把“两个维护”体现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上,体现在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日常言行上。每年年初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2.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市直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制定责任清单、明确时限要求,保证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市直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
3.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党的建设高质量推动经济发展高质量,在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建设上担当作为,进一步发挥交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行官作用。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和落实党组议事决策规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将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5.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加强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履行请示报告的重大政治职责。按要求和时限向市委、市纪委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6.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兰考标准开好民主生活会,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7.厚植党内政治文化,大力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坚决抵制“圈子文化”“山头主义”。
(二)加强思想建设
8.持之以恒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持续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调研南阳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党组会议第一议题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文章和重要指示批示制度。
9.完善运用“五种方式”学习制度,坚持平时抓紧自学、以会代训领学、进党校高校讲课、沉到基层宣讲、在交流中互学,推动学习走深走心走实。
10.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必修课、常修课,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大别山精神和南水北调精神。
11.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要以理想信念为主题开展专题学习。
12.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守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主阵地,健全分析研判和预警机制,对错误思想敢于亮剑,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
(三)加强组织建设
13.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落实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14.落实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机制和关心关怀干部身心健康有关规定,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15.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16.强化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常态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基层党建工作,统筹推进全域党建工作,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突出抓好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17.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作风建设
18.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深化作风建设专项整治,坚持和完善“三个一”工作机制,引领和带动全市广大党员干部树牢有解思维,用心工作、务实重干,提高执行力、创新力,多做有用功、少做无用功、杜绝做负功,全面提升工作效率效能。
19.倡树“五比五不比”工作导向,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严格控制开会、发文数量和督查检查考核频次,带头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
20.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完善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方法,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坚决查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21建立健全专题调研制度,局党组成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从严治党专题调研,形成高质量调研成果。
(五)加强纪律建设
22.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23.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以案促改,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严厉惩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
24.通报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听取下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加强对下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
25.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市纪委监督,深化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工作,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运用第一种形态。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六)加强制度建设
26.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27.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规划、制定、清理、解释等工作,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28.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增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二、局党组书记责任(10项)
1.带头学习贯彻省委、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3.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支部)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及时进行约谈。
4.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组其他成员监督。
5.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局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每年为党员干部上党课不少于1次。
6.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落实干部选任原则、程序、纪律等要求。
7.加强对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领导,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办案。
8.抓好上级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9.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从严治党专题调研,认真听取党代表、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建议,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10.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章党规党纪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做到正确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联系群众、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规定,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
三、局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10项)
1.学习贯彻省委、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工作分工,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重要领导责任,协助党组书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2.将全面从严治党与分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经常研究分析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执行等情况,指导研究制定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3.指导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对巡察、党风廉政等方面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4.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及时掌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政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5.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做到早提醒、早纠正;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及时向上级报告。
6.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违纪违法案件。
7.积极参加局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严格对照检查,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抓好问题整改。
8.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章党规党纪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9.严格执行请示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从严教育监督管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带头培育良好家风。
10.在局直属单位工作的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在履行上述责任的同时,切实履行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党委 2021年6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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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交党〔2021〕51号 |
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
关于建立与驻在部门工作联系的意见
为切实履行派驻监督职责,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重大事项及时沟通、重要情况互相通报、重要工作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市纪委监委赋予派驻机构的职责权限和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含各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建立工作联系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相关职责定位
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实行派驻全覆盖,就是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让所有权力都受到监督制约;本质上是政治监督,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主业就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1.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工作关系。依据《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关于深化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阳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中共南阳市纪委办公室南阳市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强化日常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市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市纪委监委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职责,由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对市纪委监委负责、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工作,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属于同级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自觉接受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监督。
2.派驻纪检监察组职责定位。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强化政治监督,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着力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推动党组(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切实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当好“常驻不走的巡察组”,结合市委巡察反馈问题和日常监督发现的情况,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进行研判,坚持问题导向,督促驻在部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所有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重点监督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市管干部,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长不得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派驻机构干部不得兼任驻在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职务。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和直属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党组(党委)职责定位。党组(党委)是本部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者、推动者、执行者、落实者。要担负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要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自觉支持配合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要主动接受监督,探索实践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合力。党组(党委)书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党委)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机关纪委是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中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要履行好协助党组(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
党组(党委)及成员要落实《南阳市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积极主动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苗头和不良倾向及时提醒警示。
二、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主动与驻在部门联系的事项
1.及时传达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纪委监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精神及要求。
2.深入开展调研走访,通过座谈交流、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了解各监督单位工作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思想作风、行使权力、廉洁自律情况,重点掌握单位党员干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六大纪律”和纠治“四风”等情况。
3.定期与驻在部门沟通《党委(党组)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落实情况,以及干部监督管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等工作情况。
4.按照中央、省、市纪委监委部署,聚焦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专项治理工作。
5.经常性地与被监督对象进行履责谈话、提醒谈话、廉政谈话,开展日常监督。
6.其他有必要联系的事项。
三、驻在部门主动与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的事项
(一)需要向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通报、报告的事项
1.每半年报告党组(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治“四风”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及典型经验、重要调研成果等。
2.每半年报告机关纪委和基层纪委(纪检委员或专干)履行监督责任,开展纪律审查情况。
3.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每年3月份填报廉政档案信息动态更新情况。
4.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及时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出国境等个人重大事项情况。
5.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包括:
(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的工作情况;
(2)落实省、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工作情况;
(3)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巡视(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4)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委政府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5)交通公路系统上级领导机关、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以及落实情况;
(6)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及其他市直部门移交转办问题的办理情况;
(7)落实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移送的有关问题线索、提出的工作建议、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的处置整改情况;
(8)反映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信访举报件(原件),反映科级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置情况;
(9)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大舆情和上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情形的要先行口头(电话)报告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并在12小时内形成书面正式报告;
(10)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机关纪委书记调整,或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专干)调整的;
(11)单位制订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洁清单、主要风险点和防控措施;
(12)驻在部门(案发单位)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情况;
(13)处级干部发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即时报告的;
(14)党组(党委)年度《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统计表》;
(15)其他有必要及时通报、报告的事项。
(二)需要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参加的会议和活动
1.涉及讨论和决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十二项内容的党组(党委)会议。
2.举办(承办)的重要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会议和重大活动。
3.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警示教育会、集体廉政谈话会、处分决定宣布会、年度述职述廉考核会,以及重要的务虚会、研讨会等会议。
4.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议。
5.其他重要会议、学习培训和活动。
具体承办以上会议、培训、活动的科室负责人,应当提前将相关议题、内容、方案及政策依据等报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
(三)需要征求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意见的事项
1.选拔任用、推荐表彰科级领导干部以及后备干部考察人选按有关要求书面征求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意见。
2.拟推荐参评本级和省市级以上先进典型、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人选,要书面征求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意见。
3.其他有必要征求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意见的事项。
(四)需要送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了解掌握情况的文件和材料
1.学习上级领导讲话,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委政府、省市纪委监委有关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及工作会议纪要。
3.省市委巡视(察)组对单位的巡视(察)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市审计局对单位(含负责同志)的审计决定、审计报告。
4.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检查、巡查、专项调查、内部审计等相关情况的报告及材料。
5.领导班子年度(专题)民主生活会相关材料。
6.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专项检查报告、年度预算和决算以及重要工作安排部署等文件资料。
7.三定方案、全体党员和监察对象名册及通讯录,科级及以上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任免决定文件、年度考核情况等。
8.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科级领导干部出国(境)申请和相关证件报备情况。
9.其他有必要报送的文件材料。
四、工作要求
1.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报请或者会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应责成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审计)科、机关党(纪)委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做好与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的日常联系和对接工作,及时传达有关工作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3.需要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参加的会议活动,除有特殊要求和特殊情况外,各监督单位承办科室负责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到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并提供会议研究的主要议题、相关政策背景资料、活动日程议程安排等。
4.驻在部门要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积极配合支持派驻机构开展工作。驻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提醒,第二次在党组(委)会上通报,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1)派驻机构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方面提出的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或者不予采纳的;
(2)有关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的;
(3)其他影响派驻机构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
2021年6月11日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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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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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交〔2021〕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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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的
通 知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升工作效能,全面营造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党员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履职尽责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办法>的通知》(宛发〔2018〕9号),中共南阳市纪委《关于印发<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的通知》(宛纪文〔2020〕44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工作时间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至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14时30分至17时30分;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至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15时至18时。
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党员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因公因私外出或休假均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审批制度。
三、严禁以下不良行为
1.工作时间迟到早退、串岗闲聊、办私事、擅自脱岗,上网玩游戏、炒股票、购物,在网上观看或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等行为。
2.开会时无故不到、提前离场,会场上交头接耳、打电话、玩手机等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
3.值班期间擅离职守、不按规定上传下达,或者私自让非值班人员顶岗的行为。
4.中共南阳市纪委、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饮酒常态化督查检查的通知》(宛纪发〔2020〕3号)中规定的9种违规饮酒行为。
5.公务接待上烟酒行为。
四、加强督查检查
由局办公室、人事科、局直党委工作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执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其中,局机关各科室的督查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局直属各单位的督查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督查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9种违规饮酒行为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15日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印发 |
附 件
9种违规饮酒行为
1.工作日中午饮酒的(含因公因私);
2.值班、执勤及其他执行公务期间违规饮酒的(含因公因私);
3.公款饮酒或变相公款饮酒的;
4.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宴请的;
5.违规接受企业、私营业主宴请饮酒(不吃公款吃老板)的;
6.违规参与婚丧喜庆事宜饮酒的;
7.在私人会所、隐蔽场所、高消费娱乐场所等党员干部禁止出入的场所饮酒的;
8.违反系统或单位禁酒规定的;
9.其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饮酒行为。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机关支部学习制度
1.机关学习由局机关党支部组织实施。
2.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的光荣事迹,学习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专业知识,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3.每年年初根据市直工委和局党组部署,制定机关支部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时间及要求,并通知到机关每个科室。
4.坚持每周五上午机关学习制度,根据情况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
5.集中学习不准迟到或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向机关支部学习委员请假。
6.机关学习要做好学习笔记,每月撰写一篇学习心得,每半年由机关支部组织一次检查评比活动。
7.学习考核与文明单位奖金挂钩。文明单位奖金每年留存百分之十用于奖惩,对于按时参加学习的同志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无故不参加机关支部学习的同志给予一定的处罚。
南 阳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落实“13710”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案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落实“13710”工作制度,提高效能效率,优化政务环境,按照《南阳市实施“13710”工作制度方案(试行)》(宛办发电〔2021〕61号),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南阳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践行行动迅速、善抓落实、高质高效、勇争一流工作准则,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效率导向,健全“明责、履责、督责、追责”闭环落实机制,全面提升执行力和落实力,确保各项决策部署条条落实、件件落地、事事见效,为建设全国性综合枢纽城市、打造新兴区域经济中心、加快南阳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总体要求
把高效闭环、抢抓落实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牢固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工作理念,对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交办事项,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作出的各项工作部署,局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要严格落实“13710”工作制度。
“1”即1天内要研究部署。
“3”即3天内反馈初步落实情况。
“7”即一般性工作原则上7天内落实解决。
第二个“1”即重大问题包括一些复杂问题要在1个月内落实解决。不能如期完成的,要拿出解决的时间节点和方案,经批准后按照解决方案中确定的时限要求推进工作,并按月反馈进展情况。
“0”即所有事项都要跟踪到底、销号清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三、明确责任主体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是落实“13710”工作制度的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科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列入“13710”的事项,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按时上报工作动态和办理结果。
四、细化工作流程
(一)上级交办的“13710”事项办理流程
对上级交办的“13710”事项,市局办公室要按照“案无积卷、事不过夜”的原则,第一时间签发分管领导,及时通知承办单位、科(室)办理,承办任务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安排部署情况;承办单位、科(室)严格按照“13710”工作制度要求,谋划研究、落实推进,按时间节点向市局办公室上报事项落实情况。报送内容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科(室)主管领导审签同意。局办公室审核汇总报局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并建立台账,直至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申请办结、经市领导审定同意销号清零。
(二)市局确定的“13710”事项办理流程
对市局列入“13710”的事项,局办公室要在第一时间下发督办单,通知承办单位、科(室),明确落实时限,列入工作台账管理。承办单位、科(室)当天要向局办公室反馈研究部署情况;在3天内反馈初步落实情况;7天内回复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复杂问题要在1个月内落实解决;不能如期完成的,要明确落实时间节点和工作方案,积极推动落实,并于每周五12时前上报《“13710”事项推进情况反馈表》,局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局主要领导,直至工作任务全面完成、销号清零。
五、严格依法行政
在落实“13710”工作制度的过程中,落实主体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决策规定办事,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实依法合规。要坚决避免长官意志、随心所欲,杜绝敷衍塞责、草率应付,落实情况要见人见事、见根见效,力戒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讲话落实讲话等现象。
六、强化督查落实
市局办公室要按照“豫快办”督办平台要求,对纳入督办平台和市局“13710”工作台账的落实事项,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管理。要全程跟踪督办,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对报送的办理和落实情况严格把关,注重质量和效果,按时报送,确保上级决策落地生根、政策落实见效、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同时将相关资料、信息按时按要求存档管理,涉及保密事项,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七、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要全面落实责任,严格执行“13710”工作制度。对落实措施不得力、组织不到位、责任不衔接、作风不扎实、效能低下、失职渎职等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问责。
八、营造浓厚氛围
要多形式、多角度宣传“13710”工作制度推进落实情况,宣传正面典型、树立先进标杆;强化舆论监督和引导工作,为全面落实“13710”工作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13710”工作制度督办单
2.“13710”事项推进情况反馈表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27日
附件1
“13710”工作制度督办单
任务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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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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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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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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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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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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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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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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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13710”事项推进情况反馈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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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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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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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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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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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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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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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落实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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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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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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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报 人: 负 责 人: 分管领导:
说明:1.办结的督办事项请及时报市局办公室;未办结的督办事项请于每周五12:00前将报市局办公室。2.若“办结期限”内无法完成,要拿出解决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方案。3.填报人、负责人、分管领导应签字确认。
南 阳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请假报备制度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是党中央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外出请假报备工作,对于及时掌握情况、处理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南阳市领导外出请假报备制度》要求,结合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领导外出请假报备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抓好落实。
要严格落实领导外出请假报备制度,规范报备程序。领导干部外出须提前2天履行请假报备手续,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请假报备。
市局主要领导同志外出需向市委书记和市长请假,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情况报备表》,向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备;
局班子成员外出需向局党组书记、局长请假,并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情况报备表》,交局办公室书面报备;
局直属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外出需向局党组书记、局长请假,并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情况报备表》,交局办公室书面报备;
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外出需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情况报备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局办公室书面报备;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期间,主持工作的领导同志要保持在岗在位,并保持通讯畅通。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外出报备各项制度。局办公室将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
附件:领导干部外出情况报备表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20日
领导干部外出情况报备表
签发人:
外出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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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单位委员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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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交直党〔202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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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单位委员会
关于强化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监督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党委(支部)、机关各支部:
为全面加强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党员干部及其他党员,下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局直党委将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局直属各单位落实市纪委《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
各单位党组织要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参与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治理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按照《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要求,对违反者依规处理。
附件: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严
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
的通知》(宛纪发〔2016〕17号)
中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直属单位委员会
2021年6月15日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党委 2021年6月15日印发 |
附 件
中共南阳市纪委 南阳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宛纪发〔2016〕17号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管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党委、纪委,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
2014年6月,市纪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宛纪发〔2014〕8号),对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整治不良风气,倡树新风正气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该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市纪委根据上级精神,决定予以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阳市纪委
南阳市监察局
2016年12月7日
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纪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班子成员;离退休党员干部及其他党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操办婚丧、添子事宜。
第五条 党员干部不应借生日、上学、参军、就业、乔迁、开业、履新等操办宴请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与操办亲属以外的婚丧喜庆事宜,以及应邀担任主婚、证婚、总管、司仪等角色。
第七条 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作出承诺,填写《南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表》(附件1)及《南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廉洁承诺书》(附件2),经单位纪检组(纪委)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丧葬事宜可在办理前以口头形式报告、作出承诺,单位进行书面登记,并负责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后5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南阳市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附件3),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实际办理情况,经单位纪检组(纪委)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单位主要领导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须同时向其上一级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告。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应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报告并在纪委(纪工委)备案。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应向市国资委纪委备案。
(四)单位党组织应当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核实,并建立核查档案。
第八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消费水平,车队不超过6辆,宴请客人不得超过10桌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婚宴不得超过18桌180人。不得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九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搞封建迷信活动、举办低俗演艺活动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二)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指派单位人员参与操办,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企业、个人的人力、物力等;
(五)采取分期、分批、多地点宴请,提前操办,以他人名义操办,只收礼金不办酒席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期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参与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警示;对违反规定的,及时指出督促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予以查处。各级领导班子负责人要带头厉行节约,带头廉洁自律,带头移风易俗,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良风气,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采取信访受理、明察暗访、专项治理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对故意瞒报、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监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要加大问责力度,强化“一案双查”,对操办婚丧事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党组织,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宛纪发〔2014〕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南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表
2.南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廉洁承诺书
3.南阳市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
附件1
南阳市党员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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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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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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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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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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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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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宴请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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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宴请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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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宴请 活动情况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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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 送 车辆数 |
车辆 来源 |
预计开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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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婚嫁双方同城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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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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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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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纪检组(纪委)意见 |
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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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主要负责人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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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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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近亲属基本情况登记表
关系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政治 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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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报告事项”一栏中,须明确操办事宜和涉及对象与本人的关系。
2.重点填写与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相关的近亲属。
附件2
南阳市党员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廉洁承诺书
本人将于 年 月 日 时在
操办 事宜,宴请客人不超过 桌
人,动用车辆不超过 辆。
我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市十项规定及市纪委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相关规定,坚持从简、节约办事,不利用职务或职权便利,严格控制宴请及仪式规模,不大操大办,不讲排场,不搞攀比,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特此承诺,自愿接受组织监督。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南阳市党员干部
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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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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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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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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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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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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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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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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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宴请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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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宴请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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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活动 实际情况 |
人数 |
桌数 |
迎 送 车辆数 |
车辆 来源 |
实际开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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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婚嫁双方同城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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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礼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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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礼 品情况 |
(清单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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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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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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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纪检组(纪委)意见 |
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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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主要负责人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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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党组织抽查核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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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阳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做好行风热线工作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行风热线》由市纪委、市委宣传部主办,市政府纠风办和南阳广播电视台承办,于2003年5月26日开播,是南阳市第一档政风行风类新闻监督节目。节目以“替百姓说话,为政府分忧”为宗旨,是“舆论监督、社会监督、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平台”。
市交通运输局历年来大力支持、积极参与《行风热线》,把《行风热线》当作一面镜子,对照检查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有力地增强了部门搞好行风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近年来,我局聚焦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年均收集整理问题线索百余条,按照类别和职能,及时移交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进行了快办、严查,做到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畅通了群众的诉求渠道,降低了群众的诉求成本,拉近了群众的诉求距离,使大量社会矛盾在早期得以化解,架起了交通运输部门与广大群众的连心桥,极大地促进了交通运输部门的行风建设。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把《行风热线》作为促进行风建设、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积极发挥《行风热线》在密切联系群众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掘《行风热线》“不见面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下乡的社会调查研究”的重要功能,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行风热线》工作,与当前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结合起来,与市“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实施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提升工程”结合起来,与市纪委“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结合起来。现就做好行风热线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加时间与地点
我局参加的时间是每月的18日(8:30至9:30),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和周六、周日不参加。地点为南阳人民广播电台(宛城区伏牛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向南50米)。
二、参加人员
1.市局每期由一名局领导按照排班轮流参加,如遇参加行风热线的局领导出差、开会等原因无法参加,按照排班由其他局领导代为参加。
2.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每期由一名领导带领一名业务人员参加,其他单位如因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3.局直纪委每期指定一名专职人员参加,负责组织参加人员、督办听众反馈问题及网络投诉、联络电台工作人员。
三、相关要求
1.行风热线牵头科室为局直纪委,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其他科室进行配合。
2.局属各单位需确定一名联络员,与局直纪委指定的专职人员联络,负责当期参加人员的组织和反馈问题的解答工作,并提前一天将参加人员名单报送至局直纪委联络员,当日下午3点前将问题解答情况形成电子档报送至局直纪委联络员。
3.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每期需提前三天报送一份简短材料至局直纪委邮箱(zgnyjtjzjw@163.com),内容为上期遗留问题的进展情况,或介绍本单位当前重点推进的工作,或梳理群众常办事项的流程,或对广大群众的温馨提醒等,切实依托《行风热线》做深做实服务文章。
4.参加节目的人员务必于当日8点20分前到达广播电台直播间,节目过程中认真聆听群众建议、积极解答群众问题,填写《行风热线反馈问题建议登记表》,并及时反馈给本单位联络员。
5.问题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畴的,列明文件依据,与其他已解答的问题一并在当日下午3点前报送;附有群众联系方式的问题,报送解答情况后,务必同步告知当事人;问题复杂确实无法在当日回答的,可在下期报送的材料中报告进展情况,但不能以此为借口拖延回答问题。
6.局直纪委将建立行风热线工作台帐,将行风热线每期参加人员情况、反馈问题解答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先进单位、先进科室、先进个人的考评依据。
7.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需经带班领导批准同意,未经批准缺席者、不积极参与者、对反映问题不积极落实者,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当事人责任和领导人责任。
附件:行风热线反馈问题建议登记表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8日
附 件
行风热线反馈问题意见登记表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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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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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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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交〔202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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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推动信息化办公系统的发展,提高各部门、科室的工作效率。结合我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现状,特制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7日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五章 应用管理
第六章 数据管理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八章 安全建设
第九章 安全运维
第十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一章 运行保障
第十二章 外包服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做好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保障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系统包括:
(一)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及安全设备等硬件;
(二)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及交通业务应用软件等软件;
(三)系统管理配置信息及运行维护软件;
(四)各类业务数据、日志及备份数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系统。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当成立独立的信息化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应当设置专职信息化管理岗位,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在人员、经费等方面应当给予充分保障,确保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规范、安全。
第五条 市级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责:
1.制定交通运输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并负责贯彻落实;
2.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应用系统的推广和培训;
3.负责软、硬件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4.指导、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及升级改造;
5.指导、监督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6.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应用考核评价;
第六条 县级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责:
1.落实本地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
2.负责业务应用系统推广使用;
3.负责县级信息系统软、硬件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4.指导、监督本地信息系统建设及升级改造;
5.指导、监督本地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6.组织开展本地技术培训。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七条 市级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设置网络运行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安全监测及管理、数据库管理、应用系统开发和维护、信息服务等岗位。县级设置系统运行管理、网络运行管理、安全监测及管理等岗位。
安全监测及管理岗位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第八条 岗位职责:
(一)网络运行管理
l.负责信息网络规划、建设;
2.负责网络日常运行维护和故障排除;
3.接受上级管理和指导;
4.指导下级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系统运行管理
l.负责信息系统网络连接线路、网络设备、服务器、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软硬件平台的参数设定和曰常运行维护、升级;
2.负责系统备份、恢复,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日志,记录工作日志;
3.负责信息系统密码和用户权限管理;
4.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对本部门不能处理的,协调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三)安全监测及管理
1.负责信息网络及信息安全监测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及时检查、处理安全隐患和漏洞,监控、处理网络安全故障;
3.负责信息系统联网设备、边界接入和应用系统的安全检查和注册信息上报;
4.负责相关证书的申请、变更、注销、使用培训等;
5.做好网络注册和信息安全监督,配合保密、纪检部门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查处安全违纪违规案(事)件;
6.查杀计算机病毒,跟踪、防范电脑“黑客”入侵;
7.监测网站、网页信息,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定期发布监测通告。
(四)应用系统开发和维护
1.安装、配置和升级业务应用软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记录工作日志;
2.设置并维护业务应用软件的用户口令和操作权限;
3.监督、检查业务数据采集质量,监控信息传输和数据交换情况;
4.对应用系统进行后期开发;
5.负责对采集及整合的各类信息进行维护及管理;
6.发现业务应用软件运行故障,并及时处理;
7.负责业务应用软件终端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五)数据库管理
l.负责数据库日常监控和维护;
2.负责数据库升级和性能优化;
3.负责业务数据更新、数据质量检测和冗余数据清理;
4.负责开展数据库系统和业务数据备份;
5.负责开展各类数据的应用及服务。
(六)信息服务
1.负责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核;
2.做好网上信息的收集、监督;
3.负责管理数据采集和共享。
第九条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当由在职人员担任,填写《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备案登记表》,上岗前应当参加信息系统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 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合格,遵纪守法,责任心和事业心强;
(二)熟练掌握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使用要求,具备系统软硬件操作技能和故障分析能力;
(三)具有指定培训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明或岗位资格证。
(四)与本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队伍应当保持稳定,人员变化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局科技、信通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硬件设备维护、报废制度和软件升级机制。
第十三条 专网计算机申请注册、接入、报废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撤网登记表》。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的网络、计算机、存储备份和传输交换等硬件设备,未经上级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安装与信息系统无关的软件。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设定的技术参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
第十五条 发生“一机两用”等违规行为被停机使用的设备,由责任单位报经市局信息通信部门检测和审查后,方可再次启用。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需要接收信息通信网外部信息的,使用单位向市局信通部门提交《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注册登记表》,经审批后方可接入。
第十七条 市局信通部门负责建立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台,统一管理对外信息服务和接收外部信息,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建立与外部的网络联接。
第五章 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应用系统上线前,要提交建设方案、上级审批意见、设备上线报告等技术文档,填写《信息通信网应用系统注册登记表》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使用部门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日常维护、故障报告、定时巡检等运行保障制度,做好工作日志和台帐管理工作,确保系统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十条 因系统改造、设备迁移和更换等原因需暂停业务应用软件运行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科技、信通部门报告。
第六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数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数据管理,定期检测信息系统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更新及时。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数据备份机制,对数据进行安全备份,增强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性。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数据修改、删除和使用审批制度,加强数据修改、删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数据库数据进行批量查询、统计、分析的,填写《信息系统数据使用审批表》,报市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数据使用、维护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删除数据;
(二)未经批准,擅自复制、使用数据;
(三)将数据提供给非工作需要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落实信息通信网安全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岗位人员负责本级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完善信息系统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和恶意程序非法访问。发现计算机病毒和恶意程序,立即向信息通信部门反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信息系统与PKI/PMI系统挂接,按工作岗位需求进行功能授权。因工作需要,岗位调整、调离等需变更、修改或撤销使用权限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加强信息系统用户管理,建立审查、备案和巡检制度,确保信息系统用户权限分配科学化、合理化,定期检查用户设置及权限分配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信息系统应用、数据库用户密码应当严格保密,至少三十日更换一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密码。遇有管理员等人员变更时,应当提前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更改相关密码。
第八章 安全建设
第三十三条 安全建设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控制成为信息系统中的组成部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安全管理规划阶段。包括信息化建设管理中覆盖的项目立项、项目需求与要求、项目审批和项目招标相关阶段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应根据信息系统的等级划分情况和整体安全策略,统一考虑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总体建设规划和初步设计方案。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申请部立项申请时,应明确信息系统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安全管理实施阶段。包括项目签约、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和试运行相关阶段的安全管理要求。信息系统开发在签署项目合约过程中,通过签署《保密协议书》约束双方的安全保密行为,签署过程中可以视实际情况对《保密协议书》进行修订和完善。信息系统承建商进场前,双方应对相关人员行为准则达成共识。
第三十六条 安全管理验收阶段。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应参与信息系统的验收工作,对其中涉及的信息安全工程成果以及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过程进行验收确认。
第九章 安全运维
第三十七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浏览复制、传播、发布反动、非法和虚假的消息,不得在网上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严禁通过网络进行任何黑客活动和性质类似的破坏活动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利毒的侵入。
第三十八条 网络设备策略配置的更改,各类硬件设备的添加更换必需经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改前需经过技术验证,必须按规定进行详细登记和记录,对各类软件、现场资料、档案整理存档。
第三十九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向主管人员提交值班及事件记录,并对系统记录文件保存收档,以备查阅。
第四十条 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漏洞扫描并进行分析、修复,网络设备软件存在的安全漏洞可能被利用,所以定期根据厂家提供的升级版本进行升级。
第十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GB/T 20988《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要求,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定期评价应急管理工作和指标体系,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实行问责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预案演练,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分析和控制,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第四十四条 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处置。
第十一章 运行保障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统筹安排信息系统维护经费投入,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信息系统年度运行维护经费不应当少于项目建设总投资10%。
第四十六条 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实行灵活的用人和激励机制。
第十二章 外包服务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是指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承担信息技术服务且非本单位所属的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技术培训及其它相关信息化建设服务等。
第四十八条 外包服务包括:根据单位的信息化建设总体部署,协助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实施方案;对单位现有的信息技术基础架构、设备运行状态和应用情况进行诊断和评估,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根据单位业务变化,提供应用系统功能性的需求解决方案及执行服务;软硬件设备安装、升级、维修和保养服务。
第四十九条 建立信息建设安全保密制度,与外包服务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或合同,明确符合安全管理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要求。并对服务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第五十条 对外包服务的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的安全状况应定期进行评估,当出现重大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应进行重新评估,提出改进意见,直至停止外包服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信息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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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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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交〔202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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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修订印发《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舆情信息
工作办法》及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和
舆情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南阳市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交通舆情工作,落实舆情源头预防机制,从源头减少不稳定因素,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矛盾隐患,第一关口引导社会舆论,为南阳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现将局修订的《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舆情信息工作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按照要求更新相应组织机构,上报有关内容,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规范日常舆情监控、排查、报送工作
2.如有在市以上新闻媒体、网站收发的正面稿件,各县区、局属单位要及时汇总整理,于每天17点前报至南阳交通信息员队伍群及市局舆情专用邮箱(nyjiaotong@126.com),报送内容应包括发布日期、媒体名称、稿件标题、内容简介及链接。
3.如遇媒体(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突击采访或其他突发事件,要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将媒体名称、调查事件、采访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重要事项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局并电话告知。
二、舆情督办及回复
1.明确专人负责接收市局下发的各类投诉并及时回复,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受理的投诉信息统计汇总为《舆情简报》上报市交通运输局。投诉回复日期为5个工作日,逾期或未回复需在月底上报的《舆情简报》中作出解释或说明。
2.各单位应仔细排查本部门近期存在的舆情隐患,对受理投诉进行量化和深入分析研判,针对舆情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要具体、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对排查出的舆情隐患,相关单位要引起重视,将应对措施落到实处。对因舆情隐患处置不力,导致最佳舆情处置时机延误、舆情发酵扩大的单位,将根据事态情况予以通报及处理。
市局每周将各单位投诉回复及舆情隐患排查处置情况进行汇总,以《舆情信息专刊》形式向局领导汇报。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舆情专用邮箱:nyjiaotong@126.com
联系人:李红刚 联系电话:61600277 传真:61600277
附件:1.舆情信息领导小组登记表
2.舆情信息管理工作办法
2021年5月25日
附件1
XX(区县、单位)舆情信息领导小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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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微信 |
舆情专用邮箱 |
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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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专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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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均为必填)
附件2
舆情信息管理工作办法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各种诉求的新平台。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高度重视“网络问政”,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互联网联系群众、沟通民意的桥梁作用,进一步拓宽网络民意表达和诉求渠道,重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把民意真正落实到决策和政策执行过程中。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舆情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系统与媒体、网民互动交流制度,深入了解民意、体察民情、汇聚民智,及时做好舆情信息回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结合正在开展的“双创”活动,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舆情信息管理领导小组
局成立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柴钧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冯昌清任常务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李新峰任副组长,局属单位主要领导及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局舆情信息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突发重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导、考核有关单位突发重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研判“网络问政”形势,有序引导网络监督。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须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舆情信息宣传员,配备舆情管理专用电脑,负责接办舆情信息的相关投诉和突发舆情的上报引导。
三、舆情信息宣传员的职责任务
1.承担对本单位工作成效的网络宣传,积极撰写并向市局办公室报送反映本单位交通运输发展成效的新闻消息、通讯、专访、评论和调研报告类稿件。
2.舆情信息宣传员应每天及时登录互联网,在舆情信息专用邮箱内接收上级舆情机构转办的各类投诉(书记留言板、市长留言板、市长信箱、市长热线、行风热线、官方微博及其他),并在规定时间内督促办结;加强对重点传统媒体、网站、论坛、贴吧、社区、博客、播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浏览关注,利用搜索引擎等工具,定时搜索涉及行业及单位的关键词条;发现负面舆情出现时,应将有关的网络留言或其他信息及时收集上报,并按照要求有针对性地撰写评论文章或跟帖,实施有效引导;及时回应群众投诉和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促进本行业各项工作的积极开展。
3.自觉加强理论政策和新闻宣传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培训交流等活动,积极提供新闻线索。
4.注意对社会上涉及本系统本单位的各类信息进行收集,并加以甄别、分类和整理,有针对性的向上级及时汇报。
四、工作机制
1.市局舆情监控系统平台由专人负责,及时收发留言投诉,收集舆情信息,发布网络舆情。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舆情信息宣传员为联络员,负责与市局对接。
2.建立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舆情信息工作微信群,通过微信进行日常工作沟通联络,发现舆情及时在微信群公布告知。
五、舆情信息办理流程
(一)舆情研判预警
1.各单位对可能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的突发事件、热点敏感问题,要及时搜集掌握有关真实信息,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增强工作前瞻性和时效性。
2.各单位的舆情信息宣传员发现重大网络舆情后,要按照应急管理规定时限和逐级报告、双重报告等要求,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报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建专门工作组,制定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于发现后12小时内以单位或网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跟帖,依法依规告知事实真相、事件处置情况或答疑释惑,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正面、有序引导网络舆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分类处置
对网络媒体出现的突发重大网络舆情,在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新闻宣传纪律等规定的基础上,按以下办法分类处置:
(1)属询问、置疑、诉求类的,安排相关职能科(股)室、局属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办理、提出答复意见,经各县(区)局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审定后统一回复;能当即回复的要当即回复,需要一段时间办理后才能回复的,要在发现当日内回复处理意见并在办结期限内回复处理结果。
(2)属对某一突发事件或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恶意传播或炒作类的,要依法告知事实真相或事件处置情况;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损失,告知事实真相、事件处置情况后仍继续恶意传播或炒作的,商请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3)属捏造、歪曲或夸大事实,恶意攻击、诽谤,煽动网民闹事或涉嫌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类的,要依法澄清事实真相,并商请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4)属对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重要积极意义的,要积极采纳建议并按要求予以回复。
4.总结评估
在网络舆情被消除或趋于平稳后,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梳理、反思,将应对处置工作书面报告报送市局办公室。
(二)留言投诉处理流程
1.受理留言。局舆情信息管理员每天及时浏览网络信息,发现涉及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投诉、意见和建议,及时下载登记,然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各单位专用邮箱,并以微信形式提示提办(不再电话通知或传真办理)。
2.办理回复。回复率必须达到100%。各单位舆情信息管理员每天应及时查看邮箱,对局转办的舆情信息办理件及时分类、分发、调查、核实。办理情况及回复意见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邮件发至局舆情信息专用邮箱,并以微信形式告知局舆情信息管理员。局舆情信息工作小组会在下发内容末尾注明回复期限,规定时间内不回复即视为不达标。
3.跟踪办结。局办公室将对批转出去的舆情信息办理件进行跟踪,对未按时办理或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承办单位进行督办,确保问题按期办结。一经督办还未办理的,视情交局督查问责办公室处理。
4.立卷归档。局办公室对网民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的原始材料、有关单位的办理情况、交办回复记录、领导批示件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5.监督检查。局每季度进行一次舆情信息办理情况通报,通报下发到各单位。对回复质量、回复速度、回复人员等情况将进行通报。
6.领导参阅。每周以“南阳市交通运输舆情信息”专刊形式,向局主要领导送阅。对重大舆情信息,局舆情信息管理员将以“南阳市交通运输舆情信息”专刊形式,呈送主要及分管领导审阅。
六、奖惩
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作为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考评依据,对重要舆情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对重要舆情回复不及时、处置不力的追究其责任。
具体措施:
各级留言投诉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超期将在本期舆情信息上予以通报批评。
网络舆情搜集处理。各单位舆情信息宣传员注意搜集有关本行业的网络舆情,并按照上级要求,在相关网站、论坛、贴吧、微博微信等发布正面消息引导舆情导向。
对下发的舆情投诉,经本单位舆情信息员催办后,相关部门未能及时办理回复的,对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对下发的舆情投诉没有任何回复的,局纪委将对该舆情信息宣传员和主管领导进行追责,并责令整改。对重大舆情未及时发现或处置不当的,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工作保障
各单位要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网管技术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网络舆情监管机制,在单位干部职工中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懂政策法规、善应对网络的网民队伍,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网络舆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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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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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交〔202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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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新媒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规范南阳交通运输系统新媒体的运行管理,促进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打造集群化、系统化、网络化的新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交通舆论环境,现将局修订的《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25日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交通运输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以及其他第三方平台上以单位名义注册开设并认证的新媒体账号,以及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开设并认证的相关账号(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
政务新媒体是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对外宣传、推行政务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发布政务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提供政务服务、回应公众关切、提升行业形象和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应当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
二、设立和关闭
1.局机关、局属各单位以单位名义注册开通政务新媒体账号,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职能,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备案。账号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按要求完善注册信息,必须进行实名认证。
公职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实名认证新媒体账号,应当首先报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以个人身份开设微博、微信账号的,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及职务信息,不得发布公务信息和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信息。公务人员无论是以何种身份开设运用政务新媒体,都要立场坚定、严格自律,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争当中国好网民。
2.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应当明确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并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3.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
4.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备案。
三、信息发布与应用
(一)坚持质量优先、管理先行,打造权威发布、反应灵敏的政务新媒体平台。要与主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加强协同联动,主动转载转发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政务信息,形成上下联动、整体发声,建立交通运输行业新媒体矩阵。
(二)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行业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三)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
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五)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六)政务新媒体要紧密围绕交通部门职能定位,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尤其是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的政策信息、服务信息,不得发布与职能没有关联的信息。做好解读解释,注重传播质量,提高信息内容的可用性、实用性、易用性,可对政务信息进行再加工和在创作,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访谈交流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发布。
(七)政务新媒体应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发布内容要贴近民生民情,多原创、少转发,重服务、淡宣传,活用网络用语,不说官话、官腔,提高政务新媒体的亲和力和吸引力。
四、管理责任与信息安全
1.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2.政务新媒体实行“先审后发”原则。要对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严格政审制度,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凡处理不在规范规定范围的信息时,须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
3.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应当坚持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将政务新媒体管理纳入本单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确保正常规范地开展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和回复处理等工作。
4.政务新媒体不得刻意追求粉丝数量,不得通过发布负面信息、炒作敏感话题等方式进行营销,获取粉丝。
5.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应当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值班和实时监看,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五、奖惩及责任追究
1.对政务新媒体运营效果好、有代表性的账号,市局将作为网络大V进行重点培养,给予政策性支持,并推荐给上级网信部门。对相关账号运营单位和管理人员将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嘉奖。
2.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3.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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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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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交〔2021〕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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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网评员管理办法》及加强网络评论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委网信办要求,为切实做好网络评论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为南阳及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更好完成上级交办的网评任务,我局出台了《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网评员管理办法》,并就规范交通系统网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领导责任,保障网评工作顺利开展
(一)抓好网评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舆论引导及网评工作,把网评员队伍建设纳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新闻宣传工作、安全文明工作责任制内容。
(二)组建高素质网评队伍。已成立网评员队伍的各局属单位,要重新梳理本系统网评员人员情况,按照管理办法严格选拔,确保本单位网评人员能切实完成上级交办的网评任务。
(三)加强对网评员工作的时间保障。网评员一般利用业余时间上网浏览和评论,如遇重大事件或敏感时期,要集中精力开展工作,各单位要确保其时间有保证、精力能到位。
二、网评工作绩效考核
(一)机关相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重新上报本单位骨干网评员和基层网评员,并于5月30日前将名单报至市局舆情专用邮箱(nyjiaotong@126.com),各单位网评员应按照要求注册开通各大新媒体平台,并上报各自手机号及微信号。局办将按照市委网信办要求将网评员信息录入系统,各单位网评员需及时下载相应平台注册认证,并及时接收完成网评任务。
(二)市局将每月汇总各单位网评员(含核心网评员、骨干网评员、基层网评员)任务完成情况,连续2次未完成者将予以通报,累计5次未完成任务,局办将通知其单位取消其网评员资格,同时取消个人及单位年终评先资格。
(三)市局每月将各单位网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汇总,以《舆情信息专刊》形式向局领导汇报。
(四)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重新上报的网评员名额分配如下:
交 投 公 司:骨干网评员3名,基层网评员5名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骨干网评员2名,基层网评员5名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骨干网评员2名,基层网评员5名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骨干网评员2名,基层网评员5名
公 交 总 公 司:骨干网评员2名,基层网评员5名
地方海事服务中心:骨干网评员1名,基层网评员2名
交 战 办:骨干网评员1名
质 监 站:骨干网评员1名
市 局 机 关 党 委:核心网评员1名
市 局 办 公 室:联络员1名、核心网评员1名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舆情专用邮箱:nyjiaotong@126.com
联系人:李红刚 联系电话:61600277 传真:61600277
附件:1.网评员信息登记表
2.网评员信息汇总表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25日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网评员管理办法
为加快交通系统网评员队伍建设,规范网评信息发布,积极引导网上舆论,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网评员条件及认定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道德品质优秀,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责任意识强。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善于运用网络语言,知识面广。
4.敬业精神突出。肯钻研,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能够熟练运用相关网络应用软件。
5.经本单位推荐,由市局办公室审核确定。
二、网评员职责
1.在国内主要网站发表评论、跟帖或原创评论文章,特别是对交通系统动态和大家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要主动发表评论,客观公正评述,积极引导舆论。
2.积极主动承担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网络监管、应对任务。
3.参与重大事件的网络舆情处理。
三、网评员工作原则
1.积极主动的原则。网评员要主动上网,每日至少有2小时在网,关注搜集网上信息,重大舆情主动上报。
2.灵活机动的原则。科学处理各类负面信息,灵活运用各种策略方法应对。
3.正面引导的原则。网评员遵守网络道德,正面引导网上信息。负责任地发表真实信息,做到客观公正。
4.团结协作的原则。网评员要发挥团队作战的精神,与交通系统各单位网评员共同应对各种负面的攻击,协调对抗。
四、网评员工作策略
网评员在工作中要学会沉帖,多用马甲,正话反说;一唱一和;自问自答等方法,进行舆论引导。
五、紧急处理的舆情类型及方式
(一)紧急处理的舆情类型
1.反党、反政府和反社会主义言论;
2.攻击、谩骂党政领导人;
3.攻击、谩骂本单位领导人;
4.出现召集罢运停运、集体上访的情况;
5.本部门严重事件的反映;
6.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的舆情;
7.其他重大舆情。
(二)处理方式
1.第一时间上报市局办公室;
2.根据上级部门处理意见,与其他网评员协作进行跟帖引导,共同维护正面舆论;
3.搜集真相材料供参考。
六、信息安全责任
(一)网评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一旦发生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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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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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交〔202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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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修订印发《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网络
舆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网络安全保障,确保紧急舆情发生时的有序应对,现将局修订的《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网络舆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5日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网络舆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当今,信息传播与意见交互空前迅捷,网络舆论的表达诉求也日益多元。为更好的对网络舆论进行监测和有效引导,对网络舆论危机进行积极化解,维护系统内稳定,特编制此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网络上出现的关于市交通运输系统内发生任何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它各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或论坛、博客贴子。
3.工作原则
按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以“系统管理原则、黄金四小时原则、解决问题原则”为处置工作原则,强化事件的权威报道和快速反应能力,做好网上热点敏感问题、突发事件的处理和舆论引导工作,争取第一时间准确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引导网上舆论。
二、组织机构
1.网络舆情领导机构
成立市交通运输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局网络舆情应急指挥的非常设领导机构,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组书记、局长柴钧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冯昌清任常务副组长,局办公室主任李新峰任副组长,局属单位主要领导及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设置专职舆情信息管理员,负责网络舆情的监管、搜集、整理工作。
3.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按领导小组研究意见,统一对外口径,确定对外发布内容,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三、应急程序
舆情应急,应坚持以正面导向为主,把握主动权,增强事件处理透明度,以疏代堵。具体程序为:
第一步:发现舆情。舆情信息管理员通过舆情监测平台及“百度”等主流搜索引擎不间断搜索关键词含有“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南阳交通”等相关信息,通过判断,筛选出相关舆情,记录其出处并分类(特别重大网络舆情、重大或较大网络舆情、一般网络舆情、影响较小的网络舆情),通过分类选择特重大网络舆情和重大网络舆情先报、早报,尽可能减少不良的影响。
第二步:监测舆情。此项工作贯穿整个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发现舆情后舆情信息管理员要时刻监测舆情发展动向,直至舆情平息为止。在监测过程中发现舆情恶化、影响面扩大等不良发展趋势时要及时上报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三步:快报事实。发现舆情后,舆情信息管理员要第一时间(通常半小时内)上报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宣传部网管科。特别重大网络舆情要上报市委、市政府。上报舆情要真实、客观,以保证会商措施更具针对性、适用性和处理有效性。
第四步:会商措施。接到舆情上报后,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网络舆情应对会,会商出舆情处理措施。如为特别重大网络舆情、重大或较大网络舆情,要及时听取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的会商措施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拿出最终处理措施。以便及时有效地对舆情加以引导和回复。
第五步:形成通稿。经过舆情会商形成通稿,通稿经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或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对舆情加以回复。
第六步:正面回复。新闻发言人在舆情发生后十二小时内根据通稿,通过媒体渠道进行正面回复。同时舆情信息管理员根据通稿撰写网络评论文章对舆情正面回复,回复评论文章要做到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预见性。
第七步:跟踪引导。对舆情回复后,舆情信息管理员要时刻留意舆情发展动向,发现对回复提出疑问或者质疑的跟帖后要及时上报,经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会商后拿出合理的回复方案,并组织网评员进行回复,从而实现对舆情的正确引导,直至舆情缓退、平息。
四、分级响应
Ⅰ.特别重大网络舆情
根据需要,经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请示,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共同领导,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开展应急工作。
Ⅱ.重大或较大网络舆情
由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上报市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Ⅲ、一般网络舆情
由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会同相关科室开展应急工作。
Ⅳ、影响较小的网络舆情
经局舆情信息管理员请示,由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开展应急工作。
五、工作机制
(一)网络舆情检测
1.日常监测
各县(区)局和局属单位将网络舆情监测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不间断进行,随时掌握网络舆论的导向、特点和趋势。一旦发现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负面舆情或重大的虚假舆情,及时反馈到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社会舆情方面的信息支持。
2.突发事件监测
当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时,组织对网络舆情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时、全面掌握与该事件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给决策者在较短时间内做出正确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二)网络舆情预警
1.制定危机预警方案,针对各种类型的危机事件,制定比较详尽的判断标准和预警方案,以做到有所准备,一旦危机出现便有章可循、对症下药。
2.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持对事态的第一时间获知权,加强监测力度。
3.及时传递和沟通信息,即与舆论危机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保持紧密沟通,并建立和运用这种信息沟通机制。
(三)网络舆情应对
1.针对网上出现虚假不实报道,由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科室、局属单位和各区县交通运输局着手,及时采取措施,与刊登不实消息的相关网络媒体进行沟通,积极主动消除不利消息。
2.针对突发事件产生的网络舆情,及时汇集、整理、分析,及时与相关科室会商解决对策,及时做好与相关网络媒体沟通工作,在第一时间内发出官方声音,有效引导舆论,最大限度缩小突发事件产生的不良影响。
3.根据网络舆情反映事件的程度,必要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由由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市委、市政府,指定专人对外发布权威消息,向公众澄清事实,积极加强正面引导,消除不利影响。
六、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
网络舆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科室负责关注网络上相关事件的舆情趋势。
2.总结评估
网络舆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科室(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考评,表彰先进,追究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针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成功经验以及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工作方案。
七、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
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全局建立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队伍,全局各科室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网络舆情工作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及时。
2.人力和技术保障
由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全局网络舆情工作队伍,尤其是组织信访、运输、规划、执法等重点科室、局属单位和县区交通运输局相关工作人员,不间断对重点网站、重点论坛进行监控。
3.培训保障
定期组织全局网络舆情队伍开展培训,不断提高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政治上的敏感性和业务上的娴熟能力。
八、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局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印发 |
南 阳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修订印发《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公务
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我局车辆使用管理,建立科学长效的保障机制,落实公务用车改革精神,根据《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事文〔2017〕88 号)以及《南阳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保障管理中心车辆使用暂行办法》( 宛直管事〔2017〕55 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修定本办法,望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5日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南阳交通运输局车辆使用管理,保障公务需求,规范公务用车行为,节约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相关车改精神,特对本暂行规定进行修订。
一、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局机关用车(含应急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老干部用车等)
1.处理紧急突发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等不可预测事件用车。
2.办理局领导交办的紧急、保密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保障的公务用车。
3.重要公务接待、调研和观摩等用车。
4.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方活动用车。
5.办理局机关紧急公文处理、机要保密等公务用车。
(二)车服中心预约车辆(公务出行用车)
1.保障国家、省、友好地市相关部门领导来宛检查、指 导、调研等公务用车。
2.保障市“四大家”领导接待、调研、观摩等公务用车。
3.用于机关各科室省内公务出行、下县等公务活动,城区范围内、省外公务出行原则上不派遣车辆,赴郑州公务活动原则上乘坐高铁。
二、局机关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1.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2016〕756号)及《关于加快推进省公务用车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豫事文〔2018〕82号)文件要求,局机关车辆(含应急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等)使用前,须登录河南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提出用车申请,经审批后派遣使用。
2.机关各科室除负责人外,应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平台用车联络员,科室负责人及联络人账号由办公室负责开通。需要使用车辆时,使用人需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科室负责人或联络人登陆河南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用车审批表,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转公务用车管理员派车。局领导因工作需要使用局机关车辆时,由办公室负责申请审批。
3.局机关车辆(含应急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等)应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使用机关车辆从事其他事务性工作,河南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将根据车载北斗系统记录车辆实际使用轨迹和时间。紧急情况下使用局机关车辆时,可于车辆使用完毕后登陆河南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补单,完善使用手续。
4.严格执行车辆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局机关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车辆外,须封存停驶。
5.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加油卡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车卡绑定一卡一车,驾驶员持绑定公务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办公室根据加油站加油记录,登记每台车的行驶里程和加油情况。
三、公务出行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一)车服中心预约车辆使用原则
1.提前预约、先急后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在中心城区建成区175平方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得使用车服中心预约车辆。各科室应根据实际用车需要,向局办公室提前预约。预约时需提供用车依据(相关文件、通知、出差审批单等),办公室根据各科室用车申请,统筹安排,切实保障好各科室工作用车。对于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安全事故处置和重要临时性公务等工作用车,实行特事特办,可先服务保障,并于3日内补办手续。
2.统一调度,节约高效。办公室根据各科室用车实际情况,对保障车辆进行统一调度。对同一方向或同一目的的公务用车,尽量合并使用。
3.照章使用,违规必究。用车科室要严格执行车辆使用规定,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向办公室申请用车;车辆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违规使用造成的后果由用车科室或使用人承担。
(二)车服中心预约车辆使用程序
机关各科室按照“持公务活动出差审批单(有活动通知的附 后)-办公室核发派车单一按照财务流程报销相关费用”的流程进行。
1.科室申请。公务用车须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填写《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公务用车派车单》,并及时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
2.平台派车。办公室接单后,根据工作需要,与车服中心对接安排出行公务车辆,确定出行时间、车型及联系人。
3、车辆使用。乘车人应在约定时间和地点乘车,行程结束后,乘车人或联络员在司机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确认使用天数、行驶里程数),并将派车单交予司机,收回结算单底联,并及时将结算单底联交办公室存档。
4.局领导因工作需要使用车服中心预约车辆时,由办公室负责申请,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派车。
5.费用结算。车服中心按季度结算用车费用,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后提交局领导签批。
四、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制度
一、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等法规、规定要求,认真整理干部人事档案。
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晰并与内容分类相一致、装订整齐,使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规范、精炼实用的要求。
三、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须的物品和设备。
四、整理档案时,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对按规定需剔出的档案材料,必须先登记,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后再行处理。
五、整理过程中,要严格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档案材料丢失和泄露干部档案内容。
六、坚持经常整理与集中整理相结合,普遍整理与个别整理相结合,使档案内容保持完整规范。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
一、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文件要求,注意跟踪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将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正式材料收集归档,不断充实档案内容。
二、建立、完善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单位)的联系制度和材料收集网络,主动争得各部门(单位)的工作配合,对应收集归档的材料要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归档。
三、收集补充的档案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内容真实,文字清楚,手续完备,统一使用A4公文用纸。凡属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一律退回材料形成部门,限期重新补报。
四、各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认真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的要求,将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时报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或滞留档案个人材料。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与保护制度
一、严格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要求,建立坚固并符合防火、防潮、防盗、防蛀、防尘、防高温标准的专用档案库房。要配置铁质的档案柜(箱)。
二、档案库房内的空调、加湿、去湿、杀菌、灭火等各项设施要齐全,库房和档案柜、架要指定专人管理,经常检查。
三、库房内要保持清洁,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妨碍档案安全的物品,注意发现和排除有碍档案安全的一切隐患。
四、库房内要有各项应急措施,档案管理人员须熟练掌握救护设备的使用方法,保证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及时、有效地抢救档案并将档案运到安全地点。
五、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确保干部档案安全。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干部任免、商调通知后,要及时将干部人事档案转给新的干部主管部门。
二、转出档案时,要认真清点档案全部材料,按规定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档案转出后,要注销名册。接收档案单位可拒收材料不全或整理不合格的档案。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所列项目,详细登记和进行严密包封,由机要转递或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严禁交干部本人自带。
四、接收干部人事档案单位在对所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认真核对无误后,尽快将签名盖章的回执退回。发现档案中缺少材料,要及时催要;发现转递的档案材料存在手续不健全等问题,可将档案材料退回。转出单位应尽快补齐,并在限定的时限内转给接收单位。
五、转出单位对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者应及时催要,以防档案丢失。
六、档案转出或转入要及时登记,做到干部职务、工作发生变动,其档案也随之及时变动和转递。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一、非档案管理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干部人事档案库房。
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增强保密意识,严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密。
三、在私人交往、通信、日常言谈中,不准涉及干部人事档案中的内容,不准向亲属、子女、朋友等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或档案材料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不准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回家中,不准用电话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干部的政治历史或其他重要问题的内容。
四、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对剔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认真登记备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到指定地点并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销。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查借阅档案,应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
二、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确定是否提供(编写史志、亲属入党、升学、参军等一般不予查阅)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查阅单位应派2名以上中共党员并且是本单位正式干部到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经部领导批准借出的,须在半月内返还,并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七、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允许后才能拍摄复制。
八、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喝水、以免污损档案。
九、检查阅过的干部档案,看是否有涂改、抽取、调换或擅自塞加档案材料的现象,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搞好财务收支管理,推行“阳光财务”制度,提高交通运输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交通运输中心工作正常、顺利开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财经法律法规和“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市陆续出台的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直交通运输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开源节流,预算管理,以收定支,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为交通运输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条 凡拨入市直交通运输系统的预算安排行政事业经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交通运输资金及其增量资金、资产处置及房屋租赁收入以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和上级拨入的各类补助资金等,均纳入财务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贪污挪用公款。
第四条 本制度是市直交通运输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涵盖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审批、公务卡使用、差旅费管理、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管理、培训费、固定资产管理等各项内容,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各单位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勤政为本,廉政理财,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财务审批是单位财务管理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和南阳市纪委《关于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要建立和实行分级负责、集体讨论、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市直交通运输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实行财务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监管和领导责任,实行联审联签制度。
第六条 根据市直交通运输系统资金流量情况,明确局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类支出大额资金的界限为3万元,凡超过规定数额的大额支出,须经主要领导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财务签批程序办理。局属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单位大额资金界限。工程项目类支出按财政部2015年5月3日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执行。
第七条 财务部门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下,统筹处理财务各项业务工作。组织财务收支,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报销时,须提供与此财务行为相关的各种依据如会议通知、出差审批表或事项审批报告等,本人签字经科室负责人确认后,报业务主管领导审核是否属实,由财务部门对票据及财务行为合规性进行审核,报请财务主管领导审查后,按联合审核签批制度审批报销。
第九条 局属单位财务工作严格实行部门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管理,各项财务活动必须在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限额内支出。
第十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按照《南阳市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全面实行公务活动刷卡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财经纪律,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原使用现金结算且目录规定的公务卡支出项目,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二条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抚恤救济金等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火车费、汽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4.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零星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十四条 对纳入“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1)的机关费用支出,报销时,经手人须提供公务卡刷卡交易凭条、支出发票等,然后按财务审批手续办理。刷卡时,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与交易凭条显示的单位名称相符,否则,原则上不予报销。
附件1
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 结算项目 |
备 注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0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0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0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0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09 |
维修 (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方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6 |
其他交通 费用 |
指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第十五条 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刷卡人员必须及时办理报销业务,在规定的还款日前还款,否则,由此产生的循环利息和滞纳金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对公务卡公务消费提现行为,视同单位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南阳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差旅费是指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因公临时出国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局机关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政府外事部门批准文件并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外汇核销表》和《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外汇使用情况登记表》。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九条 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实行严格的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审批范围包括经局班子会研究统一安排的调研、考察、检查等活动,以及有上级文件、函、会议通知、培训通知或领导临时安排的等公务出差活动。
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事先填报《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按审批权限,报相关负责人审批,作为出差依据和办理报销时的原始凭证。如有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通知的,需将通知附后。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局机关公职人员出差,副处级以上的,须经局主要领导签批;科室负责人因公出差,须报主管领导签批;科室人员因公出差,须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签批。
局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 |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
出差地点 |
至 |
出差事由 |
|
至 |
|||
至 |
会议、培训 期间费用 支付单位 |
|
|
至 |
|||
拟出差时间 |
自 月 日至 月 日 |
拟乘坐交通 运输工具 (是否带车) |
|
办公室审核 |
年 月 日 |
||
领导审批 |
年 月 日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备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如有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通知的需将通知附后)
第二十条 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差旅费支出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一款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运输工具。乘坐交通运输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运输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款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运输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运输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运输工具。
第三款 乘坐飞机的,按照《南阳市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通知》(宛财购〔2015〕8号)文件要求,各单位要明确有专职财务人员按规定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并享受公务机票优惠政策,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四款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运输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运输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
住宿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一款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市内、省外制订。
省内省辖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其中,洛阳市城区4至5月上旬出差住宿费标准为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72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省辖县城出差住宿费标准为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3)。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另行发布。
附件3
第二款 地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三款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二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
第一款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款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3)。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三款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四条 交通费标准
第一款 2019年10月1日后,将原规定中的“公杂费”调整为“交通费”,不再包含通讯费支出,并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款 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三款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本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运输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运输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席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一周内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车辆通行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与出差活动有关的凭证。按照“一事一报”原则,由主办科室填写差旅报销单据,同行人员(含司机)集中一次报销。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出行不再预借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出差期间在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室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到常住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按1天计发。
系统工作人员在外长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巡视、案件查办、项目评审及救灾等(连续5天以上)专项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市外按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住宿费每人每天18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市外每人每天合计100元,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每人每天60元,可以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使用。开展专项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牵头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不再负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按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会议费及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控制会议费公务接待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对市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市级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会、市劳模会。
二类会议:市委全委会、市委经济工作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召开的全市换届会议;市委、市政府召开,县(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及其两个以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综合性会议。
三类会议:市直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包括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县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三类会议由办公室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市直交通运输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由市直交通运输部门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定;其他临时性小型业务会议由市直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增列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并列入预算。
第三十八条 市直交通运输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包括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项目评审、论证等小型会议确需延长会期的,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市直交通运输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十条 对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会议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不能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在不超出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前提下,三、四类会议写明情况备查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参会人员所在单位以在市区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市区以外召开。市直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到我市的旅游景点召开会议,更不能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级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及公杂费。
第四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除一类会议外,二、三、四类会议同城均不安排住宿。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伙食费100元、住宿费260元、公杂费90元);
二类会议:每人每天40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240元、公杂费70元);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30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180元、公杂费30元);
四类会议:每人每天27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150元、公杂费30元)。
会议经费开支渠道:三、四类会议由市直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会议天数、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从其公用经费或制度允许列支会议费的专项经费中支出。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基层转嫁或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参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四十三条 严禁市直交通运输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虚列会议费用于其他开支和设立账外账,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市直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公务接待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办公室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办公室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办公室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控制接待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接待时,办公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用餐安排。按规定可安排一次工作餐,日常用餐按规定自行用餐。市直单位接待厅级及以上来宾,不得超过150元每人(不含酒水),处级及以下来宾不超过100元每人(不含酒水)。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陪餐人员用餐标准可按来宾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务接待可以上茶水、饮料,茶水、饮料原则上使用本地产品,不得使用高档饮品;茶水、饮料、餐巾(纸)等可作为餐费杂项列支,不包括在用餐标准内。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要从简节俭,突出地方特色,宴请一般用本地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四十八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四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十条 为规范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河南省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五十二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由人事科具体负责,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局直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尽量使用本单位内部场所,如本单位场所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和定点饭店承担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在市外举办培训。
第五十三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局人事科应按要求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汇总报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12月15日前对各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并作为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120 |
80 |
60 |
40 |
3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备案意见书、本单位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机关外出培训应严格控制。若确实发生费用,需要报销时,可参照差旅费报销规定,提供培训机构通知、《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出差审批单》及培训票据、公务卡刷卡凭据进行报销。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十六条 培训费应当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五十七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五十八条 为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其他资产三大类。
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机关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日常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国有资产管理负直接责任,教育、监督工作人员珍惜、爱护国有资产,做到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第六十一条 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应按要求由财务科建立固定资产账。按规定对单批单个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登记固定资产帐。但对于购置物品单位虽不足规定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固定资产核算。
第六十二条 严格资产购置审批手续。机关国有资产购置必须严格遵循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由办公室、财务科审核后,报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购置。
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见附件4),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自行购买。否则,财务审计科将不予报销。
附件4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一、货物类 |
|||
1 |
服务器 |
A02010103 |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4 |
|
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
4 |
喷墨打印机 |
A0201060101 |
|
5 |
激光打印机 |
A0201060102 |
|
6 |
针式打印机 |
A0201060104 |
|
7 |
液晶显示器 |
A0201060401 |
|
8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
9 |
基础软件 |
A02010801 |
|
10 |
信息安全软件 |
A02010805 |
|
11 |
复印机 |
A020201 |
|
12 |
投影仪 |
A020202 |
|
13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
14 |
照相机及器材 |
A020205 |
|
15 |
LED显示屏 |
A020207 |
|
16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 |
|
17 |
速印机 |
A02021001 |
|
18 |
装订机 |
A02021003 |
|
19 |
碎纸机 |
A02021101 |
|
20 |
乘用车 |
A020305 |
包含新能源汽车 |
21 |
客车 |
A020306 |
包含新能源汽车 |
22 |
电梯 |
A02051228 |
|
23 |
不间断电源(UPS) |
A02061504 |
|
24 |
空调机 |
A0206180203 |
|
25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A020808 |
|
26 |
录像机 |
A02091101 |
|
27 |
通用摄像机 |
A02091102 |
|
28 |
摄录一体机 |
A02091103 |
|
29 |
家具用具 |
A06 |
|
30 |
复印纸 |
A090101 |
|
二、服务类 |
|||
31 |
云计算服务 |
|
|
32 |
安全服务 |
C0810 |
仅指其中的保安服务 |
33 |
印刷服务 |
C081401 |
|
34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
注:1.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表中所列项目,具体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6号)》执行。
2.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省级及郑州市本级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脱贫攻坚等政策目标。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
(二)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纳入预算管理,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四)会议费、培训费以及水、电、气、暖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采购人不再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按有关规定要求审核支付。
(五)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驻郑以外省直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可就近委托属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驻豫以外省直单位采购全部为分散采购。
(七)各市县统一执行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市县,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就近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八)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财政部门可行使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 严格国有资产领用制度。办公室应建立帐实相符的固定资产台账,各科室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领用物品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个人签字,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六十四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出借、投资担保。
第六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同意并报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或退休离职,办理相关手续时,人事科应主动与办公室联系,对其使用固定资产情况进行清理核查,办理固定资产上缴归还手续后方可办理人事手续。
第六十六条 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对国有资产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监察室对单位固定资产情况进行清查。发现有非正常损坏或丢失情况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由责任人对损坏或丢失物品作价赔偿。
第六十七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六十九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二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三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五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本制度自2019年10月1起执行,本制度下发后,市局原有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如上级下发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则以新制度为准。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同时要加强内部审计检查,如有违反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党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本制度解释权归市交通运输局财务审计科。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制度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部门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宛政〔2016〕50号)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为我局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核、修正法律事务文书、参加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
二、推进法律顾问制的目的是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为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和重要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交通运输行业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法律顾问聘请条件:
(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律业务能力较强,有一定专业影响力;
(三)熟悉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者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二)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立法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案件等法律事务;
(四)参与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并提出法律处理意见;
(五)参与以局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项目、重大合同或者协议的洽谈,草拟或者协助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六)协助开展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或者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工作;
(七)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五、局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或者同意,查阅局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或者同意,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提供必要便利;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局重大案件合议和有关业务工作讨论会议;
(五)对局法制工作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六、法律顾问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我局要求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以局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我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我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七、局法律顾问聘期为两年,期满续聘。
八、局行政审批(法制)科负责所聘法律顾问进行管理并签订年度聘用合同。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依法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依法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的,无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不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须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做人民的公仆,自觉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在执法工作中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正确使用执法文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到公平、公开、公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推行行政执法文明举止和用语规范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法制部门对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交通行政执法证》按要求进行年度审验。
第七条 未按规定亮证执法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导致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的,将吊销执法证件或调离执法岗位。
第八条 本制度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水平、执法技能、业务素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业务培训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市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执法骨干培训,县市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每年不得少于两次集中培训,全年度集中培训不得少于四十个学时。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可根据需要临时安排执法人员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五条 每次集中培训必须有培训实施方案、授课教案、参加人员签到记录、考卷、成绩及培训总结等。
第六条 积极参加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专业知识、执法技能、业务素质培训,并按要求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综合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学习。
第七条 学习以正面教育为主,采取集中学习辅导、观看录像、参观现场、交流学习体会和知识竞赛等方式。
第八条 年度的学习计划由法制机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订。
第九条 参加学习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若公事、患病或参加其他学习等原因不能参加学习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十条 学习时要集中思想、深刻领会、做好笔记、积极发言,不允许开小会、不允许翻阅本次学习内容无关的书报和杂志。
第十一条 因有合理的理由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而没有参加学习的,需在解除未能及时请假的原因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补办后,可不作无故不参加学习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
第三条 市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对本机构内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法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相关执法部门应按职责参与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通行政执法机关相关执法部门应按职责做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整理归档的案卷应做到规范、真实、完整。
第六条 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案卷应当包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监督检查、相关证据材料,事前告知或听证告知书面材料;内部审批材料;执法文书等。
第七条 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集中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不定期抽查由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安排。
第八条 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形式评查和内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评查主要为:构成案卷的要件是否适当;要件是否齐备、有效。
内容评查主要为:
(一)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是否是有权机关;
(二)行政执法是否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之内;
(三)行政执法实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四)行政执法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第九条 卷评查人员由法制工作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条 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对评查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进行记载,对每一案卷的评查结果应作出评查结论,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完结后,评查人员应将评查结论书面通知案卷承办部门或单位。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或单位在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案卷质量的措施,并报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错案的,应当建议有管理权的机关依照规定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视具体情况,提出对有关当事人予以处理的建议。
第十四条 对评查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查结论的机构申请复查。
第十五条 出评查结论的机构自收到复查申请3个工作日内,应重新选派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并在复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认为评查结论正确无误的,应维持原评查结论,评查结论确实有误的,应重新作出评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请复查的部门和单位。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将作为评价该单位和执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卷经评查,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执法机构应在年终对办案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下的,应当对办案人员进行再培训,对第二次评查得分仍低于80分的办案人员,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五个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第三条 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重在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全市行政执法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建设、队伍硬件配备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
二、符合执法工作规程要求,调查取证客观公正、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文书制作规范、处罚裁量得当、案件档案完整;
四、各项制度建立齐全、岗位职责明确、内外部监督措施有效、落实;
1.建立行政处罚程序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2.建立错案追究制度;
3.建立各项廉政建设制度。
五、行政执法成效
1.年执法案件情况(以统计报表数据为准)和结案率;
2.执法案件错案数,复议、诉讼案件处理情况。
六、投诉案件及上级机关部署工作办理情况
1.做好来人、来电、来信投诉的接待、受理、登记工作;
2.及时办理投诉案件,案件办结反馈符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要求。
七、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做好执法监督检查,提高执法水平。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相应的考核实施方案和量化的考核评分标准,各级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考核原则上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七条 年度考核实行分级管理方式,县市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系统执法工作年度初考核;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市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复核。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应提交年度考核工作自评报告,结合考核内容,全面、真实地反映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落实、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年度考核工作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以查阅或抽查相关资料、听取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的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打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明确责任,确保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一)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负责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窗口接到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后,由责任人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经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窗口负责人批准,出具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窗口将受理后的申请材料当日或次日移交相关科室。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一)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法定条件、时限和程序对申请材料及实质内容认真审查,提出是否准予许可意见,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相关科室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所需期限;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期限。
(三)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均应作出书面决定,其中,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条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窗口要按照许可事项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 重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人员从事审批代理活动,或者把行政职能非法转移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应当定期对各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审批环节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对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依据《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实行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等形式。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材料所包括的内容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是否一致;
(二)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三)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到他人的重大利益;
(四)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举行听证;
(五)依法应当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需要本机关初审上报的申请材料。
第四条 对许可申请的审查可以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申请人陈述;
(二)将申请人提供的原始材料相互印证;
(三)其他方式印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五条 需要实地核查的,由两名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地核查相关资料,做好实地、实物的勘验,并做好相关资料、证据的收集工作。
第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和申辩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经真实性审查后,本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听证要求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及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时,上级业务管理机构有相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特别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本制度有规定的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申请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及特定交通运输行业市场准入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条 申请取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特定行业市场准入资质等特定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详细资料。受理机关组织审查,依照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特定行业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公开进行,并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第七条 申请核准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详细资料,由受理机关组织审查,依照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和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特别行政许可,上级业务管理机构有相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本机关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延期建议书》,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进入政府组织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期限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延期建议书》,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查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通过公告、公示等方式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通过听证、招标、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方式的,所需要的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听证、招标、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根据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所需要的时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上级业务管理机构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决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受理本机关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进入本级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并以自己的名义受理、决定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办公场所和交通信息网络上公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信息,受理申请人采取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及时移交行政服务大厅处理。
第四条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工作人员要及时登记,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五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附有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现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现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格式文书。
第九条 决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报本机关业务分管领导批示,由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审查、承办,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的事项,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已经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在交通信息网络上公布。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由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机构送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从交通信息网站上下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的台帐、统计、归档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服务机构负责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等形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履行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义务的被许可人,由该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办理机构会同同级审批服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本机关相关行政许可办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同级审批服务机构审查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服务机构会同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办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办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并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接到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及被许可人非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后,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本制度职责划分,在5日内组织对有关事项的调查核实,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并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将调查结果告知有关方面。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归档制度。档案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
2.准予许可的事项;
3.准予许可的有效期限;
4.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资信;
5.历次实施监督检查的纪录;
6.其他需要纪录的信息。
除涉及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公众有权查阅有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纪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相互之间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书面告知工作机制。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将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建立撤消、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消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人员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当服务对象到本单位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咨询或办理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同志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对服务对象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条 服务对象询问或办理的事件,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
第三条 服务对象询问或办理的事件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之内,但属于本单位、本系统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告知与何科室、何单位联系,主动介绍情况。
第四条 服务对象询问或办理的事件属于本科室、本单位职责范围,但相关人员不在位或一时联系不上的,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
第五条 如果有关人员出差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第六条 服务对象需咨询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本系统职责范围的,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 接待或受理的同志要热情诚恳,积极主动,礼宾相待,说话要清晰明了,登记要清楚,答复要让服务对象满意,时刻注意树立交通运输人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本制度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为强化行政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杜绝推诿扯皮现象,为基层和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事事宜时,经办人员应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有关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一次性告知办事人的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经办人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第四条 经办人员对办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六条 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办事人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2.对办事人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3.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办事人不满意的。
第八条 对经办人员不履行本制度的投诉,由局监察室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人员办事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办理有关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或审批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办理行政审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承办机关或承办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其所审办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对即办事项,承办人应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及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出具收件回执单,并在所限累计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条 对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行政审批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或拒办。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承办人要按照规定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管理相对人有权向局监察室举报,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或承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
年 月 日
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
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向 提出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
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
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不符合
的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
或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延期建议书
案号:
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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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 审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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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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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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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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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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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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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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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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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查意见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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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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