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解读

《“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22〕1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做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十三五”以来,交通运输部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已命名353个“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通过开展示范创建,充分调动了各地积极性,有力推动了“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有力的服务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五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创建条件和标准、创建程序、复核管理、附则。

(一)总则。说明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创建原则、创建目标和职责分工。

(二)创建条件和标准。明确示范县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各方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规定在开展创建工作时,依据创建条件制定具体评分标准和细则,便于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三)创建程序。明确由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组织开展创建,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创建工作按照提出申请、核查报送、专家评审、推动创建、评估验收、公示命名等程序开展。

(四)复核管理。明确创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已命名示范县要开展常态化自查并及时整改问题;省、市级部门加强对已命名示范县的监督指导;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开展复核评估,同时规定了复核程序、复核标准、复核结果应用等内容。

(五)附则。明确了惩处措施、通报表扬、支持政策、宣传引导、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邮政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创建工作,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宣贯和组织实施,指导推动本辖区内示范创建单位完善制度体系、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健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现代化农村交通运输体系,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坚强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