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内含创建标准)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就《“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创建,促进示范县创建由典型引领向全域达标转变,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县申报、评审、复核、命名和已命名示范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创建原则】示范县创建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示范县创建工作,建立完善创建指标评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政策支持和监督指导。
省、市级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相关县(区、市)开展示范县创建,加强工作协调、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
县(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示范县创建具体工作。
第二章 创建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创建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申请创建示范县:
(一)辖区内有农村公路,农村公路发展成效良好,达到创建标准。
(二)近五年农村公路领域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
(三)最近1个创建周期内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未出现违纪违法。
(四)近三年党中央、国务院未指出农村公路领域存在重大问题,或指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第六条【创建标准】示范县应聚焦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各方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成效显著。创建标准(见附件1)采用百分制,达标分数线为90分,具体评分细则由交通运输部在组织开展创建工作时发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总体要求】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按年度组织开展示范县创建工作。
第八条【工作程序】创建工作按照县级申请、省级推荐、报送材料、专家评审、交叉复核、命名确定等程序开展。创建工作依托信息平台开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考评。
第九条【县级申请】拟申请示范县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对照创建标准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形成申报材料。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同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所辖县(区、市)和省直辖县(区、市)直接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条【省级推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省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对照评分细则,对申请县进行全面核查,核查评分达到90分的列为拟推荐县。拟推荐县名单应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作为省级推荐对象。
第十一条【报送材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省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推荐过程、核查评分、经验做法及主要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派员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达到90分的,视为通过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向交通运输部提交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交叉复核】交通运输部组织复核组,采用实地复核、线上核查等方式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县进行交叉复核,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视情派员参加。复核达到90分的,视为通过复核。复核组完成复核后,向交通运输部提交复核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命名确定】对通过交叉复核的县,经最终复核达到90分的,纳入拟命名示范县名单。拟命名名单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予以命名公布。
第四章 复核管理
第十五条【动态管理】示范县创建实行动态管理,已命名示范县要对照创建标准开展常态化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已命名示范县的监督指导,确保已命名示范县满足达标要求,切实发挥示范作用;对严重不符合创建标准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示范县,及时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对已命名示范县开展复核评估,原则上每县5年复核评估一次,复核名单随创建工作通知发布。
第十六条 【复核申报】进行复核的示范县对照创建标准形成复核申报材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后,提出核查意见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复核材料。
第十七条【复核评审】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派员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得分达到90分的,评审得分即为最终得分。
第十八条【交叉复核】对评审得分未达到90分的,部组织开展交叉复核工作,复核后确定最终得分。
第十九条【复核结果应用】最终得分高于90分,视为通过,并可在下一个复核周期免予复核。最终得分高于等于85分低于90分的,限一个创建周期内完成整改,整改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次复核,复核情况报交通运输部。最终得分高于等于80分低于85分的,限一个创建周期内完成整改,整改后由交通运输部再次复核。再次复核得分仍未达到90分的,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取消示范县称号。最终得分低于80分的,直接取消示范县称号。被取消示范县称号的县,五年内不得申请全国示范县创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惩处措施】创建工作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直接判定其创建结果不达标,三年内不得申请示范县创建。
第二十一条【通报表扬】对辖区内70%以上有农村公路管理任务的县获评全国示范县,且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地市,予以通报表扬为“四好农村路”建设市域突出单位。
第二十二条【支持政策】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在组织开展改革试点、经验交流等工作时,优先考虑示范县。省、市级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并落实地方对示范县创建工作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宣传引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示范县好的经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示范县的宣传推广。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各省级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示范县创建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2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