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交规〔2019〕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1月29日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细则。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工程服务类等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及对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因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的,由承接相关职责的单位负责)。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

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委托厅直属单位具体负责厅属单位投资的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跨黄河大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具体承担相应的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备案、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行政监督工作,配合省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2.省辖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非厅属单位投资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跨多个地区的,由招标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负责)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具体承担相应的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备案、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行政监督和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3.县(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具体承担相应的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备案、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行政监督和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职责界定

1.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进行备案,对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实施现场监督;处理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的开标、评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人应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录音录像,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公开招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邀请招标。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公路水运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组织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严谨严密,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招标文件应统筹兼顾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和质量性等要求,从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依法设置投标准入条件、规范综合评审要素及评分设定、严控综合评审自由裁量、规范引导评标价格等方面全面、系统地采取各种措施有效防范串标围标和恶性竞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补遗书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补遗书(澄清、修改)报送至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其余招标不得少于20天。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单位,以及异议和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创造优良营商环境。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批准的工程造价并结合市场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招标人应当进行最高投标限价与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投标咨询。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合法、真实、有效,投标人应承诺授权招标人到出具凭据的相关单位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

(一)对信用评价为AA级、A级的投标人:

1.资格审查采用强制性标准方法审查时,可免予信誉审查,当其它条件满足时,可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对投标标段数量和中标标段数量限制时,可比其它单位增加数量;

3.在设定“履约信用评分”评标中,可提高其履约信用评分得分;

4.可按国省有关规定适当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

(二)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自行设定处理方法,对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三)对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以及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参照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投标人的限制执行。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部门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应当载明准确的否决投标条件并作为评标时否决投标的依据,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应当采用《水运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2年版)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工程保险、工程审计、全过程造价咨询等工程服务类,依法必须招标的可参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主体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监控、收费系统等机电工程应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进行评标。公路工程绿化、房屋建筑等附属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应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进行评标。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收费站建设、改造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进行招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他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可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二十九条 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应充分体现综合竞争和充分竞争,科学合理设置评审要素和评分权重,评分标准要力争全面量化,严格控制自由裁量。

第三十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国家规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依法按规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具体负责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单位备案。有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投标失信行为及处理建议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确定履约人员和投入的设施设备,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合法有效的支付形式。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且有效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规定重新报具体负责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单位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水运工程项目经书面报告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单位后,招标人可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事后应及时将谈判工作报告报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单位备案。

第五章 异议、投诉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诉,应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异议,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对开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记入记录;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事项有多项的,招标人应逐项答复。

第四十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法应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一条 投诉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应当实名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明确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

(五)投诉处理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以及招标人异议处理、答复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网上投诉或其它非实名投诉,应按照规定办理实名投诉手续。

第四十二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由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恶意虚假投诉一经查实,将全省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投诉人进行扣分、信用等级降级、直接定为D级等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负责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四十五条 负责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 负责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理。

第四十七条 负责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八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576号)、《关于调整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和养护路用沥青材料采购方式(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4〕31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4〕773号)、《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附属工程施工招标人报价审核程序的通知》(豫交文〔2014〕814号)、《关于厅属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工作的指导意见》(豫交文〔2019〕132号)、《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招标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豫交文〔2019〕168号)、《关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豫交文〔2016〕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