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9-03-13
信息来源:南阳市交通局
职权名称 | 船舶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子项名称 | 船舶注销登记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海事窗口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60660016 |
责任科室 | 南阳市地方海事局安监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195 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第四十三条规定: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 ||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船舶国籍证书(如已办理) 5、已通知承租人的证明文件(如已办理光租登记)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8、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证明 9、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10、申请注销船舶(临时)国籍的证明文件 11、船舶(临时)国籍证书 12、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的证明文件 13、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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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企业法人或个人申请 2、资料审查 3、确认意见 4、录入资料,制作并发放证书 5、立卷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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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