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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9-03-13 信息来源:南阳市交通局
职权名称 光船租赁登记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子项名称
受理地点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海事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7:00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咨询电话 0377-60660016
责任科室 南阳市地方海事局安监科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195 号)第六条规定: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第二十六条规定: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六章。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船舶国籍证书
5、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已抵押的书面文件(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船舶)
6、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7、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8、原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污损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10、原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办事流程 1、企业法人或个人申请
2、资料审查
3、确认意见
4、录入资料,制作并发放证书
5、立卷归档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投诉电话 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