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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9-03-13 信息来源:南阳市交通局
职权名称 船舶所有权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子项名称
受理地点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海事窗口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7:00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咨询电话 0377-60660016
责任科室 南阳市地方海事局安监科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195 号)第五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规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1、《现有船舶识别号申请表》或《新建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2
、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3
、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
4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6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7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8
、建造合同或所有权归属证明
9
、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
10
、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
11
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12
、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适用于共有船舶)
13
、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适用于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
14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5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6
、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17
、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船舶)
18
、原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9
、污损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20
、原船舶所有权证书
21
、遗失或者灭失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22
、能够支持遗失或者灭失补发理由的材料
办事流程 1、企业法人或个人申请
2
、资料审查
3
、确认意见
4
、录入资料,制作并发放证书
5
、立卷归档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投诉电话 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