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确保我局发布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政府赋予的管理责任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取得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我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三、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在公开涉及别的单位的政府信息前,要与别的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致。
四、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向其他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五、不同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单位权限范围内,应当按照有权单位的意见处理;(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单位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六、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我局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